加快我省湿地保护立法的建议
时间:2011-09-05 来源: 青海政协



        随着“青海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示范项目”的开展,湿地已经成为继林地、草地之后我省又一项重要的生态立省之策和提升民生指数之举,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然而青海高原的湿地保护是一项事关全国生态安全的大事,涉及范围广,任务大、周期长,单靠我省一省之力实难为继,争取国家和全社会的支持,建立国家层面的青海高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这项工程得以继续深入开展的最优途径。
  
  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做为建立青海高原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与湿地资源调查、湿地生态补偿试点等工作一并开展。首先,健全的管理机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立法逐渐成为国家部委进行专门立项的“原始条件”。因此尽快开展符合我省实际的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对于争取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必将起到积极有效地推动作用。其次,针对湿地保护,目前,黑龙江、浙江等省都建立了相应的补偿机制,并将本省的湿地定位和民众诉求通过地方立法上升为本级政府的意志。这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出台全国性的湿地保护补偿机制和立法形成了倒逼势态。在我省开展湿地保护和建立湿地补偿机制与东北和江浙一带相比具有迥异的环境和标准。如果我省不能将这种特殊性在本省的立法中予以反映,那么在未来国家层面的政策和立法中,我省湿地的特殊价值和人民群众的差别化诉求,就很难得到相应的体现。